【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J20170363
【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生产企业】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功效主治】
【化学成分】
【药理作用】 药理作用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含有脑啡肽酶抑制剂沙库巴曲和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缬沙坦。沙库巴曲缬沙坦钠通过LBQ657(前药沙库巴曲的活性代谢产物)抑制脑啡肽酶(中性肽链内切酶;NEP),同时通过缬沙坦阻断血管紧张素II的1型受体(AT1)。通过LBQ657増加脑啡 肽酶所降解的肽类水平(例如利钠肽),同时通过缬沙坦抑制血管紧张素II作用,在心力衰竭患者中沙库巴曲缬沙坦钠可产生心血管和肾脏作用。缬沙坦可通过选择性阻断 AT1 受体抑制血管紧张素II作用,还可抑制血管紧张素II依赖性醛固酮释放。 毒理研究 遗传毒性: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和沙库巴曲的Ames试验、体外染色体畸变试验、大鼠体内微核试验结果均为阴性。LBQ657的体外染色体畸变试验结果为阴性。 生殖毒性: 大鼠给药剂量高达150 mg/kg/天[以缬沙坦和LBQ657的AUC计,分别≤0倍和≤0.18倍的人体最大推荐剂量(MRHD)]时,未见沙库巴曲缬沙坦钠对生育力或早期胚胎发育有 明显影响。妊娠大鼠给药剂量2100 mg/kg/天[以AUC计,≤0.72倍MRHD]、妊娠兔给药剂量≥10 mg/kg/天[以缬沙坦和LBQ657 AUC计,分别为MRHD的2倍和0.03倍]时,未见胚胎-胎仔死亡率増加。根据兔给药剂量≥10 mg/kg/天时,观察到低发生率的与母体毒性剂量相关的胎仔脑积水,认为沙库巴曲缬沙坦钠具有影响胎仔生长发育的作用。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的胚胎-胎仔不良影响是其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活性所致(参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大鼠围产期毒性试验中,沙库巴曲给药剂量高达750mg/kg/天[以AUC计,为2.2倍 MRHD]和缬沙坦剂量高达600mg/kg/天[以AUC计,为0.86倍MRHD],在器官形成期、妊娠期和哺乳期可见对胎仔/幼仔发育和存活的影响。 幼龄(2?4岁)食蟹猴连续2周经口给予沙库巴曲缬沙坦钠50 mg/kg/天,评估了对脑脊液和脑组织中淀粉样蛋白-β浓度的影响,可见脑脊液中Ap 1-40、1-42和1-38水平升高;脑中Ap水平未出现相应升高。在一项为期2周的健康志愿者人体研究中未见脑脊液Ap 1-40 和1-42升高。食蟹猴连续39周经口给予沙库巴曲缬沙坦钠剂量达300mg/kg/天,未见脑中淀粉样蛋白-β蓄积。 致癌性: 小鼠和大鼠给予沙库巴曲的最高剂量分别为1200和400mg/kg/天(以mg/m2计分别约 为MRHD的29倍和19倍),小鼠和大鼠给予缬沙坦的最高剂量分别为160和200 mg/kg/ 天(以mg/m2计分别约为MRHD的4倍和10倍),未见沙库巴曲和缬沙坦有致癌作用。
【药物相互作用】 禁忌合用: ACEI:诺欣妥禁忌合用ACEI,因为在抑制脑啡肽酶(NEP)的同时应用ACEI可能会增加发生血管性水肿的风险。必须在应用最后一剂ACEI 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诺欣妥。必须在应用最后一剂诺欣妥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ACEI(参见[禁忌]和[用法用量])。 阿利吉仑: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诺欣妥禁忌合用阿利吉仑(参见[禁忌])。肾功能损害(eGFR
【禁忌症】禁用于对本品活性成份(沙库巴曲、缬沙坦)或任何辅料过敏者。 禁止与ACEI合用(参见[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必须在停止ACEI治疗36小时之后才能服用本品。 禁用于存在ACEI或ARB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 禁用于遗传性或特发性血管性水肿患者。 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和胆汁淤积。 禁用于中期和晚期妊娠患者(参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用法用量】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参见[药代动力学])。 由于与ACE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禁止本品与ACEI合用。如果从ACEI转换成本品,必须在停止ACE抑制剂治疗至少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参见[禁忌])。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 故不建议与ARB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射血分数降低的 慢性心力衰竭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100mg,每天两次。在目前未服用ACEI或ARB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根据患者耐受情况,本品剂量应该每2至4周倍增一次,直至达到每次200mg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 血钾水平>5.4mmol/l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SBP<100mmHg的患者,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注意监测血压变化。对于100mmHg≤SBP至110 mmHg的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收缩压≤95 mmHg、症状性低血压、高钾血症、肾功能损害),建议调整合并用药,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参见[注意事项])。 原发性高血压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200mg.每天一次,在应用本品200mg每天一次无法充分控制血压的患者中.剂量可增加至400mg.每天一次。本
【药品储藏】25℃以下干燥处保存。
【注意事项】警告:胚胎毒性 怀孕妇女应用本品可能造成胎儿损害。孕中期和孕晚期应用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可降低胎儿肾脏功能并增加胎儿和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发现怀孕时要考虑替代药物治疗并停用本品。但是,如果没有合适的替代治疗(替代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并且认为本品可挽救母亲生命,则告知怀孕妇女本品对胎儿的潜在风险。 血管性水肿: 诺欣妥可能导致血管性水肿。在研究PARADIGM-HF的双盲阶段,0.5%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0.2%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发生了血管性水肿(参见[不良反应])。如果发生血管性水肿,立即停用诺欣妥,给予适当的治疗并监测呼吸道受累情况。禁止再次应用诺欣妥。对于已确认的局限于面部和唇部的血管性水肿病例,一般无需治疗便可缓解,虽然应用抗组胺药有助于缓解症状。 伴有喉头水肿的血管性水肿可能是致命性的。如果水肿累及舌、声门或喉,可能会导致气道阻塞,要给予适当的治疗,例如皮下注射肾上腺素溶液1:1000(0.3 mL-0.5 mL)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患者气道通畅。 应用诺欣妥时黑人中血管性水肿发生率高于非黑人患者。 有血管性水肿既往史的患者应用诺欣妥时血管性水肿风险可能增加(参见[不良反应])。已知有与ACEI或ARB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不应该使用诺欣妥(参见[禁忌])。 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的双重阻滞: 因有发生血管性水肿的风险,诺欣妥不得与ACEI合用。必须在ACEI末次给药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诺欣妥。如果停止诺欣妥治疗,必须在诺欣妥末次给药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ACEI(参见[禁忌]、[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诺欣妥与直接肾素抑制剂(如阿利吉仑)合用需警慎(参见[禁忌]和[药物相互作用])。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禁忌])。 因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II受体的活性,诺欣妥不应与ARB合用(参见[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低血压: 诺欣妥可降低血压并可能造成症状性低血压。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被激活的患者(例如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患者,如正接受高剂量利尿剂治疗患者)风险更大。研究PARADIGM-HF双盲阶段,18%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12%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两个治疗组大约1.5%的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严重不良事件。在给予诺欣妥之前应纠正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状况,或是以较低剂量开始给药。如果发生低血压,应考虑调整利尿剂、合用的降压药的剂量,并治疗导致低血压的其他病因(如血容量不足)。如果在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低血压仍持续存在,则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时停用。通常不需要永久停止治疗。 肾功能损害: 由于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预期易感个体应用诺欣妥治疗可能出现肾功能减退。在PARADIGM-HF研究双盲阶段,诺欣妥组和依那普利组均有5%的患者报告了肾功能衰竭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取决于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患者中(例如,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应用ACEI和ARB治疗可伴发少尿、进行性氮质血症、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死亡。如果患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肾功能减退,则密切监测血清肌酐并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特殊人群和[药代动力学])。 与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其他药物一样,在双侧或单侧肾动脉狭窄患者中,诺欣妥可能引起血尿素和血清肌酐水平升高。肾动脉狭窄患者需慎用诺欣妥并建议进行肾功能监测。 高钾血症: 通过作用于RAAS,应用诺欣妥治疗时可能发生高钾血症。在PARADIGM-HF研究双盲阶段,12%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14%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高钾血症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要定期监测血清钾水平并进行适当治疗,尤其是对存在高钾血症风险因素的患者(如重度肾功能损害、糖尿病、低醛固酮血症或正在接受高钾饮食),可能需要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 NYHA功能分级IV级患者: 由于在NYHA功能分级Ⅳ级的患者中的临床经验有限,此类患者开始诺欣妥治疗时应慎重。 B型利钠肽(BNP): B型利钠肽(BNP)是脑啡肽酶的底物。对于接受诺欣妥治疗的患者而言,B型利钠肽(BNP)并不是心力衰竭的合适的生物标志物。 肝功能损害患者: 在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级)或AST/ALT值高于正常上限两倍的患者中的临床用药经验有限。在这些患者中,暴露量可能增高,且未确立安全性特征。因此建议此类患者慎用本品。本品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或胆汁淤积患者(Child-Pugh C 级)